“消防”一词,系日本语,在江户时代开始出现这个词。较早见于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仓郡的《王人帐前书》,有“发生火灾时,村中的‘消防’就赶到”的记载。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词开始普及。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消防”一词的出现,充分反应了当时中日两国文化交流密切。火灾与消防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命题。在各类自然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这种灾害随着人类用火的历史而伴生;以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古称“火政”),也就应运而生。
古代火灾
《甲骨文合集》刊载的*583版,*584版两条涂朱的甲骨卜辞,记录了公元前1339——1281年商代武丁时期,奴隶夜间放火焚烧奴隶主的三座粮食仓库。这是有文字以来,较早的火灾记录。 事实上,文字出现之前,先民们早已遭到火灾的焚掠。为了生存的需要,我们的祖先早就开始了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当考古工作者,把一座埋藏在地下数千年的人类居住遗址,发掘并展现在世人面前时,我们惊异地发现,这些居住遗址,简直就是早期建筑火灾的见证。如果说二千年前西安半坡遗址,那一座半地穴式的方形小屋,因火灾毁坏后留下的木炭还清晰可见,足以表明是一座比较原始的早期建筑火灾现场遗址的话,那么五千年前甘肃秦安大地湾大型公共建筑遗址,就不仅仅是建筑火灾现场遗址,那此在木柱周围用泥土构筑的的“防火保护层”和残存的“防火保护层”中、涂抹于木柱上的一层坚固防火涂料(胶结材料),就更能证明我们的祖先,很早以前就在探索建筑防火的技术,其**成就,令人惊叹不已。
东汉洛阳城内二十四街,共有24个街亭。这种需内的街亭,又称都亭。唐代京师长安,没有亭,却建有“武候铺”的治安消防组织,分布各个城市和坊里。这种“武候铺”,大城门100人,大坊30人;小城门20人,小坊5人。受左右金吾下属左右翊府**。在全城形成一个治安消防网络系统。北宋开封“每坊三百步有军巡铺一所,铺兵五人”,显然是唐代“武候铺”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元化的正史中未见有“军巡铺“的记载,但在《马可波罗游记中》却有与军巡铺完体相同的“遮荫哨所”。而明朝内外**则设有“红铺”112外,每铺官军10人。这些虽然各异,但它们都是城市基层的治安消防机构,相当于今天的公安派出所或警亭。
从元、明、清到*民国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火灾也随之增加,而消防治理、消防技术又都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数千年的人类历史证明,消防是世界文明进步的产物,社会愈频繁,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愈显重要。
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是扑救火灾必需的武器,只有熟悉掌握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技术性能;适用范围(对象)、使用和保养要求,并教育职工群众正确地使用消防器材,充分发挥消防器材在来火战斗中的作用,及时扑灭火灾。下面主要会绍一些常用的灭火剂、灭火器材的基本常识。
灭火剂
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主要有: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惰性气体灭火剂等。
水
水是较常用的灭火剂,应用方便,来源丰富,价格低廉。因此,在火场上获得广泛的应用。
水不能扑救下列物质和设备的火灾;
碱金属发生的火灾,碳化、氢化、金黄色属发生的火灾;硫酸、硝酸、盐酸不宜用强大的水扑救;轻于水不溶于易燃液体(油、重油除外);溶化的铁水、钢水;高压电气装置火灾而又无良好的接地设备或未切断电流时;
泡沫灭火
泡沫是一种休积较小,表面被液体围成的气泡群,只扑救可燃液体和易燃气体引起的火灾。我国采用的泡沫,有化学泡沫和空气机械泡沫(简称空气泡沫)。
泡沫灭火的主要原理,是由于泡沫比易燃和可燃液体轻,覆盖在着火的液面上,阻挡液体的蒸气进入燃烧区,阻止空气与着火面接触,防止热量向液面传导,并能吸收一定的热量,从而使燃烧停止。
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成立迄今四千多年来,历代王朝都把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列为国家管理公众事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在封建社会,作为国家较高**人皇帝,直接过问消防治理,并发布相关的诏书,在发生重大火灾时采取“素服、避殿、撤乐、减膳”等措施,甚至下“罪已诏”以自责,进行“反省”、“修德”,并广开言路,片听臣下的批评和建议。 西汉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年)夏四月,汉高祖的陵寝发生火灾,汉武帝当即脱下“龙袍”,穿了五天白色的冠服,反映他对火灾心有恐惧,采取了一种虔诚的自我的遣责任的**道“罪已诏”。以后历史王朝的皇帝,继承这一做法。明永乐十八年(1420年),皇宫三大殿发生火灾后,明成祖在“罪已诏”中以较其沉痛的心情对治国安民的十二个方面进行深刻反省。清乾隆皇帝弘历有关炎灾的“上渝”,仅《中国火灾大典》收录的就达54次,为历代皇帝之较。在嘉庆二年(1797年)十月二十一日,乾清宫不慎失火,此时弘历已87岁高龄,身居太上皇位,但他仍承担了主要责任,在“罪已诏”中说“皆朕之过,非皇帝之过”。
仓储防火。秦自从接受了商鞅等法家重本抑末的思想,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农业的发展给经济带来了繁荣,为统治**创造了大量财富。为了保护好这些财富,统治**就不得不严加注意仓储防火。秦王朝明文规定,储藏谷物的仓库要加高墙垣,在储存刍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附近不得住人。夜间要严加巡查防范,闲杂人员不得过入仓储区,仓储区关门时必须灭掉火烛。
库府防火。库府在古代是专门收藏器械、财物和文书的地方,是非常重要的场所。因此,秦法规定,严格禁止把火种带进库府,吏员将物品收好后官吏派啬夫和吏员轮番昼夜看守,夜间关门之前还要仔细检查一遍,看看有无可疑的火种。
为了保证这些防火法令的实行,秦法还规定了惩罚制度。《秦律十八种》和秦简《法律问答》中明确规定:看守仓库的吏员如果违反法令或玩忽职守而导致火灾,吏员本身和主管官吏都必须承担罪责。
为了区别失火后的责任,秦简《法律问答》中还以是不是火灾的肇事者为依据规定了赔偿的标准。如在官府的施舍居住的人,如果因旅舍发生火灾而烧毁了他所携带的官家物品,官府则不要求赔偿,如焚及所借用的车马,官府还可作适当的补偿。至于百姓家失火,如果蔓延烧毁里门的,肇事者罚盾牌一个;如烧毁城门,罚甲一领。
检测合格的话,建设单位至少2人参加消防培训(强制的),培训费在800元/人左右(各地费用估计略有差异)。
新中国刚成立时,我国处于工业化初始阶段,火灾直接损失相应也比较低。20世纪50年代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约0.6亿元(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闽台地区的数据,也不包括森林、草原、*和矿井地下火灾。以下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火灾损失也相应增加:60年代平均每年火灾直接损失为1.4亿元;70年代年均火灾损失近2.4亿元;80年代平均每年为3.2亿元。到了20世纪90年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已处于工业化发展中期阶段,城市化水平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火灾损失也急速上升:20世纪90年代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为10.6亿元;21世纪**年间的年均火灾损失达15.5亿元,为20世纪80年代年均火灾损失的4.84倍。
我国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消防工作由****,由地方各级人民**负责。公安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会性;消防管理应渗透到人类生丰收的一切领域之中,从而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在生产的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人们对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对生产一时失神、失控、失误,就有可能酿成火灾,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经常性;纵观多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尽管致灾原因复杂,但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火灾乃源于一人一事一时之误,这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一条真理,只有广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控制、消除火灾事故的发生,这又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
行政管理
根据消防管理体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防火责任制度,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履行其防火职责
技术管理
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设备及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城市生活现代化,要求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同时加强技术管理。
法制管理措施
*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发了各促消防法规,包括消防法、规定、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等100多部,同时,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地方**和人大,制定和修订发布了一大批地方法规,通过上下结合共同努力,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部门法律、法规相结合,行政法规与技术规范相配套的消防法制体系,基本上实现了各行各业开展消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信“依法治火”和“依法管火”的法制轨道。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立防火员,是该市推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社会单位“户籍化”管理采取的创新举措。主要做法是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员工数量,采取在单位原有职工中选拔或到社会上聘用的方式,选聘1-4名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备较强法律法规意识等,且有2年以上消防工作经历的职工担任专(兼)职防火员,承担起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兼)职防火员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下,每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巡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查改活动,每月至少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消防知识讲座和安全技能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援演练和疏散逃生演习,并积极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救援任务。此外,专(兼)职防火员还需每月专门向消防部门告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为切实“防火于未然”,每名专(兼)职防火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消防部门对各单位防火员的名册档案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跟踪备案,每年定期考核一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实行全程复训或科目再培训,对于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督促单位予以解聘。